《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結婚、離婚、合同簽訂、投資買賣......民法典為民事主體全領域活動編織了保護網。在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人民網梳理了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以饗讀者。本篇聚焦贍養(yǎng)義務和繼承權問題。
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zhí)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
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生效裁判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yǎng)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yǎng)行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為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以案說法
百善孝為先,贍養(yǎng)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小某作為家中獨子,三十余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yǎng)義務,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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