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公安廳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做好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區(qū)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yǎng)機構內長期滯留的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工作作了進一步規(guī)范,旨在推進我區(qū)長期滯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落戶安置工作,促使其重新回歸融入社會,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流浪乞討人員。
《通知》明確落戶安置對象,即在救助管理機構、托養(yǎng)或合作醫(yī)療救治機構滯留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
《通知》要求,按照流入地作為落戶安置地的基本原則,長期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可安置在當?shù)卣O立的、具有集體戶的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等公辦福利機構。在申請落戶安置前,救助管理機構(無救助管理機構的依托當?shù)孛裾块T)應當對擬落戶安置人員的救助檔案進行整理,幫助其申報戶口,按照一人一函原則,準備戶口申報材料,并報所屬民政部門審核。(記者 趙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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