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2月27日電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一審公開宣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原正廳級干部曾慶忠受賄案,對被告人曾慶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被告人曾慶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曾慶忠利用擔任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州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規(guī)劃評審、獲取土地使用權、承攬工程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813.5萬元。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慶忠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曾慶忠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曾慶忠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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