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走私普通貨物案,被告人王某因代購多個愛馬仕皮包構成走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40萬元。
王某偶爾為他人代購名牌皮包賺取生活費,一般通過微信與上下家聯系。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王某在明知從境外購買貨物入境應繳納關稅的情況下,從居住在境外長期從事走私的張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愛馬仕皮包8個,又從其他國家購買了愛馬仕皮包1個,均交由張某等人,通過行李箱夾帶的方式將涉案皮包走私入境。王某接貨后用于銷售牟利。經計核,王某偷逃稅款共計328394.1元。2021年10月,北京海關緝私局在王某家中將其查獲歸案。
北京四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進口貨物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繳稅額328394.1元,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鑒于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能夠主動繳納全部偷逃應繳稅款及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等情節(jié),依法可對王某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北京四中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劉津寧)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逃稅金額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偷逃應繳數額較大”對應的數額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而王某偷逃的稅款328394.1元正在此區(qū)間內,因此被判處了相應刑罰。
海外代購和走私犯罪行為之間只有一線之隔,是否違法取決于代購后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目前,我國對于普通入境旅客的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行李的免稅額為5000元,不論是采用郵寄還是其他運輸、攜帶的方式,超出免稅額的個人自用物品或商業(yè)代購的物品均應在入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納稅,否則將有可能構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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