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蔡某因協助他人利用網絡直播洗錢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徐某(另案處理)委托被告人蔡某購買一新媒體平臺賬號,要求蔡某通過該賬號將徐某電信詐騙所得1000萬元,以給主播刷禮物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機關根據線索聯系受詐騙單位,及時凍結該新媒體平臺賬號而未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無視國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蔡某雖已著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蔡某不服,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靜怡 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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