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網(wǎng)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發(fā)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guī)。網(wǎng)絡空間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達渠道,但暢所欲言并不代表為所欲為,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應該做到理性,謹言慎行、合理表達,切不可虛構、捏造事實或者辱罵、詆毀他人。” 該案主審法官榮慧提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薄晨棣
設計: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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