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xiàn)場。 興安盟中院供圖
中新網興安盟7月20日電 (記者
張林虎)1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農牧業(yè)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孫振云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審理。
內蒙古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振云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委副書記,通遼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籌備組負責人、管委會副主任,扎魯特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扎魯特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府副市長,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內蒙古農牧(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3450萬余元?! ?/p>
圖為庭審現(xiàn)場?!∨d安盟中院供圖
2014年、2015年,被告人孫振云在擔任通遼市政府副市長期間,內蒙古維爾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爾公司)實際控制人趙保東(另案處理)因資金周轉困難,請托孫振云幫助維爾公司向科左后旗政府協(xié)調借用財政資金,并送給孫振云共計22萬元。隨后,孫振云利用職務便利指令有關人員將財政資金借給維爾公司使用,金額分別為2000萬元和1000萬元。
被告人孫振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4.4億余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孫振云的刑事責任。
本案將擇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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