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9月15日電(記者汪軍)記者15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鄭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鄭晴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鄭晴利用擔任七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七冶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融資借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33萬余元,其中1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鄭晴部分受賄系未遂,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對其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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