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0年12月2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金華市政協(xié)原黨組書記、主席陶誠華受賄案并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陶誠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陶誠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誠華利用擔任金華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秘書長,金華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市委副書記,金華市政協(xié)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企業(yè)經營、開辦學校、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榮譽評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價值人民幣2970.5857萬元。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陶誠華的各項訴訟權利。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陶誠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陶誠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陶誠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陶誠華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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